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按照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