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经信〔2015〕103号
各辖区发改经信委、财政局,丹徒区工业总公司,镇江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发展,推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镇江市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3〕4号)、《镇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镇财工贸〔2010〕9号)、《镇江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财建〔2009〕5号)、《镇江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2015年镇江市经信类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镇江市城区范围内(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依法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3.企业或单位具备的实施条件不低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诚信经营,无较重以上失信记录。
二、支持重点领域
(一)重点支持项目
1.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航天航空、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的新建、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项目。
2.围绕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组织实施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和“金屋顶”计划项目。
3.围绕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
4.围绕政府支持的、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非盈利性中小型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支持企业
1.市经信委“三百”培育提升工程企业;
2.市委、市政府明确重点培育“三集”园区重点企业;围绕转型升级结构“六大优化”、推进“四大融合”培育发展的重点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新兴产业企业、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4.国家、省、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企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企业、重点产业链配套企业等;建有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详见2015年度市经信类专项资金项目指南(附件1)。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市级经信类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和审核通过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一)注册登记和企业用户审核。由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或单位,7月15日--7月30日通过镇江市经信委门户网站(或镇江市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入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辖区发改经信委、镇江新区经发局进行审核;市直企业直接报市经信委进行审核。
(二)信用审查。由市信用办对所有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进行信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法人代表在商务服务领域、社会服务领域和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等。对存在偷漏税、影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失信、司法判决强制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欺诈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标记为“黑名单”,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存在停产停业、暂停许可行政处罚、欠缴税收、违法用工或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6个月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标志为“黄名单”企业,保留其申请资格,但在资金安排时适当降低扶持比例;被认定为省、市信用管理示范单位的企业免予信用审查。
(三)项目申请。通过企业用户审核和信用审查的企业,根据项目申请要求,在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镇江市经信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4),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经各辖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书面申报材料由各地经信部门统一汇总报市经信委综合规划处。书面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请示件、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及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信用承诺责任书(附件3)(纸质3份,项目申报材料中装订1份,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各1份),项目申报单位具体申报材料(纸质1份,仅报市经信委各对口业务处室)。市直企业(单位)书面申报材料包括:具体申报材料(纸质1份,仅报市经信委各对口业务处室)、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信用承诺责任书(附件3)(纸质3份,项目申报材料中装订1份,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各1份)。
(四)资料真实性审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料真实性审计,对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取消其三年财政扶持资格的同时,将分别录入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镇江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推送至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五)项目审核和评审。请各辖区经信部门(丹徒区工业总公司、镇江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协调配合,做好区级项目的审核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网上评审和项目审核。
本年度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企业网络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0日,各区经信、财政部门网络上报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已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联系人:市经信委综合规划处李 玥,电话:84425099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赵红文,电话:84419736
附件:1.2015年度镇江市经信类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3.镇江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信用承诺责任书
4.镇江市经信类专项资金项目相关申请表(各项目分类表格请在市经信委、财政局、市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www.sport-365.com
2015年7月8日
附件1
2015年度镇江市经信类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一、技术改造类项目
(一)设备购置补助项目
1.智能车间建设项目
(1)支持重点。支持企业运用系统集成商提供的解决方案创建智能车间,深化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内部管理、营销服务等各个环节融合应用,鼓励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自动化、智能化装备进行改造提升,建设一批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具有行业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的智能车间。
(2)申报条件。
①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智能仪器仪表、软件等自动化、智能化技术装备发票(如购买系统集成商智能化改造解决方案服务的,一并提供服务费用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申报日,发票累计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②2014年企业入库税收300万以上(新建项目不作要求);
③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有权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环评、能评、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3)支持方式。按照工业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数控机床、软件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申报主体。新建和技术改造智能车间建设在建项目。
(5)申报材料。
①镇江市智能车间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见报告编制要点);
③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④技术和设备购入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投入证明(附汇总表);
⑤项目核准或备案复印件,环评、能评等批复复印件。
⑥2014年1月1日以来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工业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表》
2.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重点。
①支持企业瞄准国内外前沿技术,围绕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水平实施技术改造;
②支持企业围绕具有成长性的新型产品、拥有核心技术的战略产品和适销对路的主打产品,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规模提升改造;
③支持企业围绕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治理实施技术改造;
④支持企业以发明专利、高端技术成果、省认定的新技术产品进行产业化的技术改造。
⑤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来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需提供兼并重组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条件。
①项目须经有权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环评、能评、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②项目是2014年1月1日以后实施,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截止到6月30日,项目完成技术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可放宽到300万元);
③2014年企业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可适度放宽);
④对列入到2015年市“百新”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
(3)支持方式。按照技术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申报主体。新建或技术改造在建项目。
(5)申报材料。
①镇江市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见报告编制要点);
③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④技术和设备购入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投入证明(附汇总表);
⑤项目核准或备案复印件,环评、能评等批复复印件。
⑥2014年1月1日以来相关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工业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表》
3. 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项目
(1)支持重点。符合高端化发展方向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政策导向,突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成套装备、高新技术装备、绿色装备,进一步突破关键材料、核心部件和工艺技术瓶颈,增强我市装备企业的自主设计、制造和配套能力的项目。
(2)申报条件。2014年获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
(3)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影响力和效益等情况,分档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4)申报主体。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单位。
(5)申报材料。
①镇江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项目资金申请表;
②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认定批准文件。
4. 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
(1)支持重点。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替代进口效果明显的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
(2)申报条件。2014年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
(3)支持方式。根据项目合同金额或项目总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4)申报主体。原则上以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单位牵头,联合典型用户单位、科研合作或服务支撑单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镇江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申请表;
②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批准文件。
5. 专精特新优企业培育项目
(1)支持重点。符合政策导向、具有专精特新优特征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市区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②通过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③2014年在行业内产品市场占有率超过30%、应税销售超过1亿元,或产品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应税销售超过3000万元。
(3)支持方式。根据企业运行和贡献情况予以适度奖励。
(4)申报主体。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5)申报材料。
①镇江市专精特新优企业培育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④2014年度完税(免税)证明;
⑤企业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6.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支持重点。以推进产业高端发展为重点,重点围绕我市装备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着力突破一批成套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等高端制造技术。
(2)申报条件。
①企业已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②项目近三年内被列入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③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至少有1件授权发明专利;二是至少有1件软件著作权;三是至少有2件已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四是至少有2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五是至少有1项主导或参与制订且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
④2014年1月至申报日所购技术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软件等)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3)支持方式。按照研发和检测设备、软件等购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申报主体。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或市级公共技术平台。
(5)申报材料。
①镇江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②项目申请报告;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⑤企业被认定为技术中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申报项目列入近三年市级及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文件复印件;
⑦企业具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⑧2014年1月至项目申报日所购置研发、检测设备等支出的发票复印件(附汇总表)。
(二)新建或技术改造竣工示范奖励项目
1.支持重点。对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竣工投产并形成销售的工业项目重点支持。
2.申报条件。
(1)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技术装备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项目备案或核准日起至申报日;
(2)项目经有权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环评、能评、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3)2014年企业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不作要求);
(4)项目已形成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
(5)对列入到2014年、2015年市重点竣工工业项目计划优先支持。
3.支持方式。给予每个项目30-50万元的奖励。
4.申报主体。竣工投产项目。
5.申报材料。
(1)镇江市新建或技术改造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见报告编制要点);
(3)经审计的2013、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4)技术和设备购入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投入证明;
(5)项目核准或备案复印件,环评、能评等批复复印件;
(6)项目产品形成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
1.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循环经济改造和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改造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循环经济改造项目是指节水、废弃物资源化、清洁生产项目等,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2.申报条件。单个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项目于2014年1月1日后建设,或至2015年6月30日仍在建,但已完成主体工程,主要设备到位且完成投资额60%及以上。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项目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及以上,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认证;节水项目年节水量不低于10万吨。
3.支持方式。节能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大小分档补助;循环经济改造和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按投资额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给予补贴。
4.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表1);
(2)镇江市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情况表(见附件4,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表2);
(3)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措,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绩效分析等);
(4)技术设备购入发票汇总表(见附件4,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表3)(附主要发票复印件);
(5)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核查报告。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类项目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支持重点。符合政策导向、公益服务占比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成效显著的市级以上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申报条件。
①获得以下认定至少一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中小企业(五、四、三)星级公共服务平台、镇江市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②资产总额不低于30万元,2014年度平台建设投入和服务支出总额不低于50万元;
③2014年度开展各类公益性公共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次)或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达90%以上;其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3)支持方式。根据平台服务成效,对平台投入予以适度补助。
(4)申报主体。市级以上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5)申报材料。
①镇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②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资质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④2014年平台服务绩效自评报告;
⑤2014年度服务台账,包括服务企业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主要服务内容、效果及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通知、服务现场照片、企业服务评价等);
⑥平台建设投入和服务支出的费用明细汇总表及发票等凭据复印件。
2.融资担保项目
(1)支持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2)申报条件。取得省经信委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通过省经信委许可证年检的担保机构。
(3)支持方式。
①代偿补偿。按照担保机构新增代偿额、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和经营风险管理水平给予其补偿,其中代偿额补助金额不超过2014年担保机构新增代偿额的1%;
②业务补助。按照担保机构的2014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其不超过万分之三的补助。
(4)申报主体。融资性担保机构(独立法人机构)。
(5)申报资料。
①资金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2015年度市级融资担保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④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⑤2014年度担保代偿业务明细表;
⑥银行代偿通知书和代偿凭证(复印件);
⑦2014年度担保业务情况统计表;
(二)军民融合项目
(1)支持重点。军民融合单位。
(2)申报条件。2014年取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认证的单位和取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申报材料。
①镇江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证复印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江苏省国防科工办的批复文件。
(注:因保密需要,军民融合项目仅提供纸质材料,无需进行网上申报。)
三、转型升级类项目
(一)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
1.支持重点。重点支持我市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重点企业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中高端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化重大项目;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应用项目。
2.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研发、制造、配套、应用能力,产品技术性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企业必须列入市经信委组织实施的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诊断项目。
(3)2014年,企业购置智能生产装置,建设“智能车间”、“数字工厂”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4)2014年,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工业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整机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生应税销售不少于2000万元。
3.支持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4.申报主体。
(1)经市级认定的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重点制造企业、提供专用配套装备企业、提供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和服务企业;
(2)具有重大示范应用效应的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重点应用企业。
5.申报材料。
(1)镇江市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培育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镇江市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培育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5)2014年度完税(免税)证明;
(6)企业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水平证明、研发能力、产品示范应用效果等材料;
(7)设备投入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投入证明(附汇总表);
(8)其他证明材料。
(注: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项目先进行申报,待诊断结束后,根据整改效果再下拔资金。)
(二)“三百”工程“软实力”提升项目
1. 支持重点。重点支持市经信委开展的制造业“三百”培育提升工程企业管理创新项目。
2. 申报条件。
(1)企业纳入全市制造业“三百”培育提升工程培育对象(见镇经信〔2015〕1号《2015年全市制造业“三百”培育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2)企业必须列入市经信委组织实施的企业管理创新诊断项目。
(3)企业2014年度完成应税销售增幅超过15%以上或应税销售总量突破5亿元以上;
(4)企业2014年度用于人才研发管理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5)优先支持江苏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和优秀企业。
3. 支持方式。对符合“三百”培育提升工程企业管理创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4. 申报主体。“三百”培育提升工程企业管理创新企业
5. 申报材料。
(1)企业管理创新项目申报表;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报表附注);
(4)2014年度完税(免税)证明;
(5)2014年度企业用于人才研发管理投入发票;
(6)其他证明材料。
(注:“三百”工程“软实力”提升项目先进行申报,待诊断结束后,根据整改效果再下拔资金。)
(三)智慧物流和工业物流联动发展项目、物流品牌创建项目
1.支持重点。
(1)智慧物流发展项目。
物流供应链模式创新:重点支持物流供应链方案设计与管理、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冷链物流系统、电商配套物流系统、绿色和逆向物流;
物流基地载体平台提升:重点支持物流(基地)园区服务平台功能提升、多式联运系统功能提升、公路港物流枢纽功能提升等方面;
物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物流信息发布平台、物流需求集配平台、物流人才培训平台、物流产业展示平台等公共服务体系发展。
(2)工业物流联动发展项目。重点支持物流与工业联动发展,打造物流一体化运作平台建设等。
(3)物流品牌创建。重点支持2014年度新认定的国家5A、4A、3A和省重点物流企业(基地)。
2.申报条件。
(1)智慧物流发展项目:项目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有完整的需求分析、投资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本年度正在实施。其中:
物流供应链模式创新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物流基地载体平台提升项目,需提供基地内入住物流企业名单,总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物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有完善的平台运作团队、详细的项目规划书和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2)工业物流联动发展项目:项目有完整的需求分析、投资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本年度正在实施,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已运营项目需提供物流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书。
(3)物流品牌创建:获得上年度国家5A、4A、3A和省重点物流企业(基地)。
3.支持方式。智慧物流发展项目和工业物流联动发展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物流品牌创建项目给予定额奖励。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基地(企业)实施项目及本年度全市重点物流项目优先安排。
4.申报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4,物流发展项目申请表中1、2、3三选一);
(2)资金申报表(附件4,物流发展项目申请表中4、5、6三选一);
(3)申请报告,包含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措及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绩效分析等;
(4)项目核准或备案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投入发票复印件(附汇总表);
(7)运营1年以上项目需提供经审计的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注:对获得物流品牌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根据相应的认定文件予以奖励。)
(四)企业兼并重组项目
1.支持重点。强化产业链延伸,实现生产、管理、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成效显著的成功并购案例。优先支持实施跨国(境)并购、收购国外品牌和研发机构的并购项目。优先支持制造业“三百”培育提升工程培育企业实施的兼并重组项目。
2.申报条件。
(1)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为发起兼并重组,在我市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
(2)2014年以来成功完成国内外企业并购且社会影响大、行业带动力强、运行质态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兼并重组交易应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核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完成后,发起方企业须绝对控股。
(4)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3.支持方式。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给予新设企业适当补贴。
4.申报材料。
(1)镇江市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申请表。
(2)兼并重组案例。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包括发起方和被兼并方);兼并重组的战略意图、背景、目的阐述;兼并重组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兼并重组的主要成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和被兼并企业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4)兼并重组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5)兼并重组企业工商变更(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
(6)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证明。
(7)对申报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他材料及复印件。
四、绿色发展类项目
(一)电机能效提升及能力建设项目
1.支持重点。为企业电机能效提升所开展的节能诊断、电机更新、系统节能项目,为提高节能监察水平服务的平台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等。
2.申报条件。电机系统节能项目,项目于2014年1月1日后建设,至2015年6月30日已完工并正常运行,年节约电量不少于50万千瓦时。实施电机系统节能项目的企业如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依据有关协议、支付凭证、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节电)认证报告等材料申报。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项目,对相关节能监察机构的设备购置和平台建设给予补助。
3.申报材料。
(1)电机系统节能项目: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电机能效提升及能力建设项目表1);
②镇江市电机系统节能项目情况表(见附件4,电机能效提升及能力建设项目表2);
③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效果等);
④技术设备购入发票汇总表(附主要发票复印件);
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⑥节能量核查报告。
(2)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项目
①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等);
②技术设备购入发票汇总表(附主要发票复印件)。
(二)“金屋顶”企业计划发电项目
1.支持重点。“金屋顶”企业计划发电项目;项目已列入省计划并经市备案,申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注: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此申报范围。)
2.申报条件。
(1)“金屋顶”企业计划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2)“金屋顶”企业计划发电项目投资单位应是镇江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3)项目须采用镇江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6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4)项目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3.申报材料。
(1)“金屋顶”企业计划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五、淘汰落后产能类项目
1.支持重点。列入2015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
2.申报条件。按时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并通过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验收。
3.支持方式。综合考虑拆除设备价值、节能减排效果、分流安置职工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
4.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企业。
5.申报材料。
(1)镇江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备拆除后去向证明材料(拆除设备施工协议、废品收购合同、收款证明等);
(4)镇江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验收意见表。
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待项目完成并通过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后进行申报,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六、软件业发展类项目
1.支持重点。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核心技术及关键环节突破项目;软件产业转型升级项目;重点行业应用软件向服务化、网络化转型发展项目;工业软件项目(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项目。
2.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不小于100万元,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优先支持在重点规划建设和培育提升的“三集”园区内企业;
(2)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管理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等级及财务状况良好,在省内同行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项目符合镇江市产业规划重点,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竞争力强,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获得2014年度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4年度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江苏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2013年和2014年度镇江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四名”称号的企业优先支持;
3.支持方式。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
5.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其它可证明企业相关资质的证明复印件;
(3)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3年、2014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对于初创型企业,应对照规定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请点击下载:2015市专项资金申报通知.doc 附件2汇总表.xls 附件3市专项承诺书.xls 附件4申请表及要求.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