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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江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引导、扶持农业发展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中央及省、市扶持发展农业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经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动植物病虫害防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物质装备和技术水平;支持农业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等已出台专门管理办法的农业专项资金以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使用高效、管理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

1、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2、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3、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实施指南;

4、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并下达资金;

5、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1、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2、建立健全具体的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指南;

3、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研判后予以批复,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

4、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开展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5、指导、督促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实施、验收。

第五条  辖市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及项目管理流程;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审核、汇总上报并提供书面承诺,加强项目立项监督,实行申报立项前公示制度;

(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批复、项目验收等,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并按照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单位加强项目资金核算与管理;

(五)按规定统筹安排项目变更、终止收回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

(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项目总结上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专项资金实施专帐核算,对形成的资产入帐管理;

(三)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工作,按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审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扶持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奖补,主要为发展特色农业、农业科技推广、渔业品牌建设及渔民补贴等;

(二)用于对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奖补,主要为农业综合开发、互联网+农业、休闲观光及创意农业发展、农业招商、职业农民培训等;

(三)用于对农村改革发展的奖补,主要为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农业产业及新型生产者引导奖补等;

(四)用于对生态农业发展及农业保障体系建设奖补,主要为绿化造林及森林城市提升、林木种质资源繁育中心建设、病虫害防治、农机购机补贴、为农服务体系建设、畜牧安全生产等;

(五)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的奖补,主要为秸秆收集点、秸秆收贮点建设、秸秆机械补贴等;

(六)其他经市政府确定的涉农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招待费及办公经费;

(二)建造楼堂馆所、购置与农业无关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三)其他不符合使用方向、非农领域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本市区域范围内符合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涉农行政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项目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配: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市委、市政府农业发展目标和农村改革任务,结合重点工作、重点领域进行可行性综合论证,提出具体的各类项目资金使用分配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结合上一年度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商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分类的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应的扶持范围、扶持对象、扶持方式及补助标准、资金用途、拨付方式、起止时间、实施要求等要素并予以公告。

(二)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承诺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论证,对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示无异后,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类型采取分类管理。财政奖补类项目,采取市级备案审查办法,对各辖市区上报项目抽查一定比例,以正式文件通报审查情况;竞争立项项目,采取市级组织专家评审,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立项;其他任务类项目,采取实施方案报备办法。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标准、比例及拨付方式于下达项目计划或资金文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实施方式和奖补方式,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

(一)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奖补类项目,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先按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标准和比例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

(二)对竞争立项类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按序时进度拨付方式。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待项目验收合格或视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三)对任务类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求,拨付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无故延迟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严格执行资金专款专用,健全财务核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实行报账制的,应按报账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镇江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镇财规[2016]号)规定,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类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要求开展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的,按照委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拨付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须进一步明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印发的《镇江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镇财农【201321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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