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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失信行为认定惩戒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信用办制定《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市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首次制定相关办法,明确了申报单位及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及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旨在实现两方面的提升。一方面,着力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优化项目申报、审核环节,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性。将申报单位及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个等级,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视失信程度减少或取消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另一方面,着力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广度。拓展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进一步浓厚企业和法人讲信用、做诚信人的氛围。对所有申报企业及法人代表进行信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等过程中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法人代表在商务服务、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领域是否存在失信行为的基础上,实施联动惩戒。对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也一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到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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